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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民政局时间:2017-04-07 浏览次数: 次字体:【

关于征求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17年4月7日至4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意见请以电子形式发送到368976008@qq.com,并注明个人或单位真实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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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6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人员应重新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供养,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具体认定办法遵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市区供养标准,按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值60%确定,市区供养标准随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制定公布。其他县(市)供养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四、特困人员救助审批程序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的形式发放。

  终止。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管理。对批准的特困人员,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建立特困人员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应救尽救、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五、做好政策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规范供养机构管理服务

  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化建设促进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供养服务,满足特困人员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统筹各方资源提高供养能力。创新供养模式,特困人员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供养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接受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准开展服务,加强基础设施、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药品等方面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确保机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没有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做好“户院挂钩”工作,由挂钩的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落实他们的生活照料工作。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要求,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水平适度、社会参与的原则,拉高标杆,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照护水平,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要进一步强化救助供养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加强对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三区实际,联合制定出台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其他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抓好工作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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