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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区划处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 次字体:【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地名重名、一地多名,以及防止道路建造后多年没有命名等现象,我市对2014版的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明确了地名命名权限,以及地名申报的主体,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于2013制定,但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该管理办法与绍兴的现状不相适应。原先绍兴县和上虞市命名的地名,与越城区的地名出现了多个重名现象。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重名现象,这次对地名命名的权限做了修改,如原先第八条中“市、区、县(市)民政部门”,修改为“市、县(市)民政部门”,与《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保持一致。增加了“越城、柯桥、上虞区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等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应当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市民,市区行政区域内除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外的道路和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由市民政部门委托区一级民政部门审批。而市内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则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另外,新的实施办法增加了“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了申报主体,避免道路无名,导致城市管理不便等问题。同时考虑到随着城市发展,出现轨道交通等出行方式,增加“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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